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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价刺激分成激斗:华谊比高争当第一收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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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上善若水 2013-02-28, 03:07

“关于影片的投资和分成,再小的公司也应该有完整的合同约定。迄今为止,相关各方都不愿意将合同全文公布,这看起来更像是一场事先准备好的局。”一位与电影业关系密切的投资人士称。

  该人士所言的事件,正是基于《西游降魔篇》(下称《西游》)票房大卖产生的分配纠纷。2月26日晚间,涉事的主角之一华谊兄弟(行情 股吧 买卖点)(300027.SZ)再度发布公告,通过披露合作协议的方式,试图证明《西游》给华谊带来1.96亿税前净利润的信息无误。

  这是华谊兄弟与另外两家涉事主角比高集团(08220.HK)和文化中国传播(01060.HK)的第三次交锋。25日中午,华谊兄弟以公告的形式,自曝“因西游获1.96亿利润”,以此为华谊兄弟CEO王中磊所言的“中国地区票房最大收益方”背书。25日晚间,比高集团和文化中国同步公告,否认了王中磊的说法。

  一起简单的票房分账事件,由此,演变成一部多集连续剧。在“自我炒作”、相互争夺、自我证明的一系列剧情身后,《西游》票房轻松破10亿元。前述投资业内人士说,“无论如何,他们(意指华谊兄弟、比高集团和文化中国传播)都不会是输家”。

  对于事件各方的评价,新影联院线副总经理高军称,“票房火了,不好评判最初到底谁存在问题,事情的评判标准具体得以合同为准。”

  票房稀缺的尴尬

  争当第一受益人,成为三家上市公司共同希望

  如果华谊兄弟披露的协议信息无误,那么《西游》极有可能将华谊兄弟造就成另外一个光线传媒(行情 股吧 买卖点)。

  2012年底,随着《人再囧途之泰囧》超常公映以及票房超过12.6亿元,影片的主要受益方光线传媒(300251.SZ)入账超过5亿元,获利2.91亿元。而光线传媒2011年报显示的全年净利润为1.76亿元。

  在单片影响到净收益的基础之下,光线传媒股价也一路飙升,2012年12月11日,光线传媒收盘价仅为21.38元, 到2013年1月27日,其收盘价已经高达30.29元,股价几乎翻番。

  伴随《西游》超过10亿元,华谊兄弟也看到了光线传媒的传奇被复制的可能。按照华谊兄弟的公告信息显示,截至2月24日,华谊兄弟因为《西游》票房分账收入应获得的税前利润约为1.96亿元。而华谊兄弟2011年的净利润为2.05亿元。

  对于华谊兄弟个股而言,是一大利好。同样看到利好趋势的,还包括在港上市的比高集团和文化中国。由此,争当第一受益人,成为三家上市公司共同希望,也使得一场本来简单的分成问题,成为一场闹剧。

  在高军看来,这种现象正是国内电影市场赚钱片子不多的现实写照。过去电影出产很多,国产电影票房也不断创记录,但是,靠制作赚钱的影视公司真的不多。

  此外,高军认为,“如果国内的公司像国际大公司规模有上百亿元,那么,一部电影对影视公司的影响就不会那么大,这样的话,股民和投资人们就不会对一部片子的共享那么敏感。而现实却是相反的。”

  针对华谊兄弟和比高集团和文化中国传播关于票房纠纷的问题,高军称,未来这类问题可能会很多,因为现在没有发行实力的电影的制造方越来越少的参与发行,而是交给专业公司去做,这样容易造成一些因为合同不完整产生的纠纷。

  华谊的底牌

  王中磊最初看到该份协议,很不满意,指“太过草率”、“并非明智之举”

  针对谁是最大受益人的争论,华谊兄弟率先亮出底牌。

  2月26日晚间公告显示, 2012年2月至12月,华谊兄弟与电影《西游》的投资方比高集团、崴盈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合作方签署了一系列相关合作协议内容。协议显示,华谊兄弟就该影片应投入的投资额累计为8800万元,截至公告日,上述投资额已完成支付。

  除了华谊兄弟披露的《西游》投资方之外,比高集团公告披露,《西游》投资方共四家,分别包括威秀电影亚洲有限公司、安乐影片有限公司、文化中国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West Gold Limited以及周星驰控股的比高集团。

  比对华谊兄弟和比高集团的公告,可以得出结论,华谊兄弟并非《西游》的原始投资方。这一观点,与文化中国传播公司的公告相印证。该公司公告显示,华谊兄弟为《西游》的发行方。

  这一结论,得到接近华谊兄弟的电影业内资深人士的认同。该人士称,“华谊兄弟跟制作投资方签订的合约确实是一个保底发行协约。协约中,约定华谊兄弟保证《西游》票房达到3亿元,若达不到3亿元,则由华谊兄弟补足差额部分。”

  前述电影业内资深人士称,王中磊最初看到该份协议,很不满意。在内部会议中,王中磊认为,这次发行协议签订的“太过草率”、“并非明智之举”。

  至于华谊方面所言的投入8800万元,该电影业内资深人士称,这部分费用包括宣传费用共计3000万-4000万元,以及版权费用等相关费用。

  按照华谊兄弟披露公告显示,根据前述协议约定,华谊兄弟应得发行代理费为公司行使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权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即发行毛收益)的12%。此外,根据该影片不同的发行情况,公司还享有取得该影片在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70%至90%收益分成的权利(当大陆地区发行净收益大于等于2000万元时,公司应得70%).

  这一说法,比高集团和文化中国传播仍未作出反驳。不过,前述电影业内资深人士称,“据我了解的各方协议的内容,确实是规定票房超过3亿元,华谊兄弟享有发行净收益70%的分成权利”。

  针对这种拥有简单而明确的协议规定而产生分歧的现象,前述投资业内人士称,“要么是另有口头约定,要不就是各家投资方为了炒作股价各怀鬼胎。共同炒作的嫌疑,也不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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