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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受罚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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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上善若水 2013-02-25, 03:27

茅台和五粮液(行情 股吧 买卖点)因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而被相关部门处以总额高达4.49亿元的罚款。不过,围绕这项处罚“究竟该不该”的问题,业界出现分歧。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白酒企业维护自己的市场价格完全是企业行为,两家酒企并未构成市场垄断行为。

  另有业界人士担心,国内不少企业在渠道营销上采用的都是“限定区域、限定价格”的方式,如果茅台、五粮液所受的这项处罚成立,未来不排除将有更多的企业受到“反垄断”处罚。

  对于此次处罚,茅台和五粮液的态度有“微妙”的差别。五粮液在公告中刊发了“本公司的说明”,表示“接受四川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将查找不足,积极整改”。而茅台的公告中,只是简单地引述了反垄断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未表露茅台的更多态度。

  刘员认为,中国白酒市场很大,两家白酒企业所占比重不大。就算在高端白酒市场,虽然茅台和五粮液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量,但很多白酒品牌也都有高端产品,两家酒企并未构成市场垄断行为,对于ZF部门的这项处罚“有些看不懂”。

  不过,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徐士英表示,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是合理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与处于流通环节的经销商可以通过合同方式,来对经销商销售产品的价格进行协商,当然,他们的定价也需要符合市场供求与合理的利润。但是,生产商不能对经销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销售价格进行限定,尤其是在交易中占据优势地位的企业,不能凭借自身交易上的强势地位,对下游企业的转售价格进行限制或者固定,否则就会影响下游市场的竞争,对于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如果限定转售价格,消费者对于价格的自由选择权该如何保障?尤其是茅台和五粮液目前在市场上拥有品牌和市场优势的情况下。”徐士英教授说。

  徐士英还指出,白酒的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的自律功能,而不是一味地强调保护企业的定价权,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看待酒业的价格行为。

  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茅台和五粮液在定价时规定了最低价格,消费者就失去了低价购买这种产品的可能性。对于这种限定产品最低销售价格的定价模式,发改委是禁止的。

  对此,美国世强律师事务所华盛顿总部负责贸易及反垄断的合伙人埃默森此前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就表示:“通过几年的积累,发改委在反垄断法执法上已更为自信,过去几年,中国在这个领域的执法相当缓慢,未来可能开出更多的罚单。”

  而徐士英也并不认同市场上对于处罚茅台、五粮液是“钓鱼执法”的说法。她表示,反垄断法从2008年经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以来,各界对该法的理解和认识有一个逐渐加深的过程,同时执行该法的执法队伍原先人数有限,去年才扩招了编制。此次执法,是相关ZF部门在充分掌握有关证据情况下展开的,不能简单说是“钓鱼执法”。

  时建中也表示:“发改委这次执法行动,是把法律规定转换成了行动中的法律。”

  不过食品(行情 专区)营销专家陈思廷认为,茅台和五粮液这种做法在全国不少企业中都存在,为了防止窜货,生产商都会对经销商的转售价格进行一定的规定,如果茅台和五粮液“违法”,那是否意味着类似这种营销模式的企业都“违法”?因此,对于这项处罚,还要研判。
上善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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