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获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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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获鼓励
上交所就集中竞价回购征求意见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获鼓励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于18日开始,就相关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二,上交所将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比如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第三,指引中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申报日的涨停价,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以及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
第四,回购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第五,鼓励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分别是1。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3。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4。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5。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6。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7。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上交所于18日开始,就相关业务指引2013年修订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修订的指引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内容:
第一,上市公司当年实施股份回购所支付的现金视同现金红利,与该年度利润分配中的现金红利合并计算。
第二,上交所将采取一定激励措施,比如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中给予支持,再融资规模未超过前次股份回购所支付现金的,可以简化相关程序。
第三,指引中要求,回购价格不得为申报日的涨停价,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申报。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以及在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
第四,回购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第五,鼓励七类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分别是1。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的;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持续为正,或有大量闲置资金的;3。资产负债率大幅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4。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而长期无法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的;5。具有分红能力但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6。发行的A股、B股或H股股票市场定价存在较大差异,其中某类股票股价偏低,未能合理反映公司价值的;7。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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