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再添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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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再添配套措施
记者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获悉,1月18日,中国结算正式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这也是继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指引后,又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配套措施的出台。
据悉,《细则》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股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证券查询、权益分派等登记存管服务的业务办理流程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细则》所称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是指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受托管理公众公司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同时,股份集中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依托其登记存管业务代理机构在各地的网点,视投资者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份转让、质押、查询、权益分派等的需要,持续地提供相应的登记存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上述业务中国结算和其他机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服务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投资者,中国结算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编制了详细的业务办理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设立了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3-6),安排专门人员为市场各参与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使投资者、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够更便捷地了解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目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的需要,中国结算还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改造优化,《细则》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等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公布。
这也是继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指引后,又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配套措施的出台。
据悉,《细则》旨在落实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股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证券查询、权益分派等登记存管服务的业务办理流程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未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直接或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细则》所称的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是指经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受托管理公众公司股份的证券经营机构等。同时,股份集中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依托其登记存管业务代理机构在各地的网点,视投资者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份转让、质押、查询、权益分派等的需要,持续地提供相应的登记存管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和从证券交易所退市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上述业务中国结算和其他机构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服务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投资者,中国结算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编制了详细的业务办理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设立了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3-6),安排专门人员为市场各参与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使投资者、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够更便捷地了解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目前,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的需要,中国结算还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改造优化,《细则》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常见问题解答等已在中国结算网站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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